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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停车泊位证明弊大利小

2000-01-1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北京市1998年2月出台了购买机动车必须出具交管部门认可的“停车泊位证明”政策。并规定车辆年检时必须交验本年度经确认有效的“停车泊位证明”。据介绍,实行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机动车的增长速度,解决停车难的问题。然而,“停车泊位证明”在实际操作中却成为机动车驾驶员谈虎色变的“高价证明”,许多车主不得不花费1000元至3000多元不等的价格去“买”。

一位姓李的先生想买车,却开不出“停车泊位证明”。汽车销售商说:“交3500元,我们可以帮你办。”当李先生问这笔钱都用在哪里时,销售商说:“1700元给交通大队,其它钱用在托关系上。”

目前,该市区车主大部分开不出“停车泊位证明”,而交管部门又要求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,结果使得群众不得不花这笔不明不白的钱去“买”证明。据统计,有关管理机关和单位因此获取的金钱数以亿计。

许多机动车驾驶员对此气愤地说:“‘停车泊位证明’成为一些部门的‘摇钱树’。这种光做表面文章,为了部门利益进行的乱收费行为,应该好好刹一刹!”

(《人民政协报》1.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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